2006年12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公司陷入困境无起色 股东提议解散有前提
  董先生问:
 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,年初,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,到现在仍没转机。
  日前,公司的营业期限还有好几年。请问,身为股东,我们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吗?
  本报作答: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解散,但这个请求应向人民法院提出,而且还是有前提条件的。
  公司法规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%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  
  单位拒绝付工资之时 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
  李女士问:
  我现在想离职,但因为工资的问题,与单位闹得很不愉快。朋友劝我如果自行协商不成,赶快去申请劳动仲裁,以免误了时效。
  请问,我遇到的这类问题,劳动争议之日从何时起算?
  本报作答:对于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”的确定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,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,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。
 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,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。